(2017)皖1102执4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郭伟、王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王筠,史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筠,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史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郭伟与王筠、史冰追偿权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筠、史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5万元。剩余案款5万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凌 林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