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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47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郭伟、王筠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伟,王筠,史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郭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王筠,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史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郭伟与王筠、史冰追偿权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筠、史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5万元。剩余案款5万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凌 林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