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姚能胜、丁腊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姚能胜,丁腊荣,崔三反,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485号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柯宝,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姚能胜,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丁腊荣,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崔三反,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三反。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能胜、丁腊荣、崔三反、铜陵市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铜陵市中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