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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7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勇诉罗春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罗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27民初231号原告:张勇,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生。委托代理人喻云锋,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春,男,汉族,1985年12月3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勇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勇以已与被告罗春达成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殷定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