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孙玉国与钟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国,钟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玉国,男,1974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执行人钟海荣,女,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青冈县青冈镇运管一期。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国与被执行人钟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海荣有工资收入,工资已被冻结,申请执行人孙玉国自愿同意被执行人钟海荣用工资收入分期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贺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德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