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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海诉被告马庆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海,马庆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772号原告张兴海,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代理人孙小风,女,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庆华,女,1957年10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张兴海诉被告马庆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兴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1417元,减半收取5708.50元,由原告张兴海负担。审判员  郑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