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海诉被告马庆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海,马庆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772号原告张兴海,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委托代理人孙小风,女,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庆华,女,1957年10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原告张兴海诉被告马庆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兴海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1417元,减半收取5708.50元,由原告张兴海负担。审判员 郑玉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嘉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