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010号原告李某1,女,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李某2,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李某3,女,1969年5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审判员 吕太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超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