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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寇彩霞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2民初274号原告寇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寇彩霞与被告张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寇彩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借款440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寇彩霞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借款4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被告张某某因经营食堂周转不开,向原告借款44000元,约定2017年1月30日前还款。被告杨某某作为担保人承诺为被告张某某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故杨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诿未付,现被告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杨某某未到庭应诉,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30日,被告张某某因经营食堂资金周转,向原告寇某某借款44000元,约定2017年1月30日归还,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寇某某出具44000元借条一张,被告杨某某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约定担保方式。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借款4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寇彩霞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张某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杨某某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且其未与债权人约定担保方式,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杨某某就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寇彩霞借款44000元,被告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张某某、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羽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三条保证人和债务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