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淄博博通电气有限公司与淄博金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博通电气有限公司,淄博金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207号原告:淄博博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闫家村。法定代表人:成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岩,男,195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淄博金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钻石商务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张兆国,董事长。原告淄博博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金大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淄博博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博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博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淄博博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