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振楚与程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楚,程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327号原告:何振楚,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程彬,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何振楚诉被告程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未于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5月15日告知本院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由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何振楚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莹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