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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毅与文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文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357号原告:王毅,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文沂,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毅与被告文沂(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