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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解德洪与汪立波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德洪,汪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4执16号申请执行人解德洪,男,195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宏伟镇。被执行人汪立波,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本院在执行解德洪与汪立波民间借贷纠纷(2016)黑0904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汪立波保证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100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解德洪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4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