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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吴敬莉与郭现得、宋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莉,郭现得,宋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535号原告:吴敬莉,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胡灯伟,男,系苍山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现得,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宋忠玲,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吴敬莉与被告郭现得、宋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现得、宋忠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敬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吴敬莉承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家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