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亚非申请执行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非,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李亚非,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莉粉,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达,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1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达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大乘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予以冻结,限额8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向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