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杨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民初453号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48075XW,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春浓路312号。法定代表人余承角,任董事长。被告杨华,男,198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由原告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