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汤娴、翁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汤娴,翁宇,汤平光,陈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027号原告: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闽西交易城二期(机电五金市场)A3幢03层0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32242661。法定代表人:吴珊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娴,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翁宇,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平光,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丽华,女,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娴、翁宇、汤平光、陈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龙岩市嘉亿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莉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书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