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彭会联与新疆豫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会联,新疆豫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财保15号申请人:彭会联,男,汉族,1954年6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瓷厂巷居民区10号楼5单元402号。被申请人:新疆豫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克西街北十三巷一号。法定代表人:吕永录,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彭会联与被申请人新疆豫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乌鲁木齐仲裁委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彭会联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西二巷261号1栋4层1单元302号房屋进行保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向我院提交了“财产保全函”,申请人彭会联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北四巷70号景和苑小区2栋6层3单元602室(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水字第20154133**号)房屋作为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会联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新疆豫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北路西二巷261号1栋4层1单元302号(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水磨沟区字第20104042**号)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二、查封申请人彭会联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东街北四巷70号景和苑小区2栋6层3单元602室(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水字第20154133**号)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俏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