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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沈军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军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1057号 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 委托代理人沈瑞环,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绣曼,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军华,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汝城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元(已预交),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江红虹 人民陪审员  梅干军 人民陪审员  雷南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