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8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廖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廖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银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2118782Y。法定代表人:钟明,该公司董事长。受委托人:梁周,职务:合同管理部法务员,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廖伦,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8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廖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伦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协助强制注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3号恒大绿洲19号楼1802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登记编号201503202165)和预告登记证(登记编号:邕房预字第155704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思养审 判 员  曾石贤助理审判员  谢富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