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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兴林、吕昌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林,吕昌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兴林,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吕昌河,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兴林与被执行人吕昌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昌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昌河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