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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83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陈深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深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783刑初509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深圳,男,1996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务工,家住郸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深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深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深圳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城区时,逆向行驶撞上道路中间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深圳打电话报警得知他人已报警,即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公安交警接报警后前来处警,被告人陈深圳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检验,被告人陈深圳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2毫克/100毫升,已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深圳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深圳的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2018年5月9日,被告人陈深圳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深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郝某、石某的证言、交警部门出具的接警单详情、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视听资料、物证检验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评估结论书、付款发票、公安交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深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深圳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深圳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超200毫克/100毫升,均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深圳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事故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深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18年7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炜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