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胡金花、夏钰洁、夏文杰、夏相田、张湘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金花,夏文杰,夏钰洁,夏相田,张湘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348号原告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双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金花。被告夏文杰。被告夏钰洁。两被告共同法定代理人胡金花,系夏文杰、夏钰洁之母。被告夏相田。被告张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金花、夏钰洁、夏文杰、夏相田、张湘云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77元,减半收取5038.5元,由原告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承担。审 判 长 张水松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