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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胡金花、夏钰洁、夏文杰、夏相田、张湘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金花,夏文杰,夏钰洁,夏相田,张湘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348号原告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双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金花。被告夏文杰。被告夏钰洁。两被告共同法定代理人胡金花,系夏文杰、夏钰洁之母。被告夏相田。被告张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金花、夏钰洁、夏文杰、夏相田、张湘云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77元,减半收取5038.5元,由原告湖南大农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承担。审 判 长  张水松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