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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旭升与孟凡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旭升,孟凡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朱旭升。被执行人孟凡坤。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朱旭升与被执行人孟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2155号民事裁定书,预查封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孟凡坤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9号1-7-23(建筑面积61.39平方米)的房屋,并于同日作出(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孟凡坤于2015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朱旭升人民币100万元;二、双方无其他争议。调解书生效后,孟凡坤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朱旭升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孟凡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依法委托辽宁中立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辽中立房法评字[2016]第28号估价报告,评估单价为11554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7093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辽0103执8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查封房屋进行拍卖。后本院依法委托辽宁宏基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屋以评估价下浮30%即496510元为起拍价,于2017年4月11日进行第一次拍卖,竞买人吴凡以566510元竞得此处房产。本案所涉及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9号1-7-23(建筑面积61.39平方米)的房屋归吴凡(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50-5-D,身份证号××)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孟凡坤名下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9号1-7-23(建筑面积61.39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凡(身份证号××)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凡时起转移。二、吴凡(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红代理审判员 佟 殊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