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素芳、吴洪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素芳,吴洪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698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南楼21层。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2201010536077)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雪洁,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2201311788403)被告:郑素芳,女,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被告:吴洪建,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担保公司)诉被告郑素芳、吴洪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吴洪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吴洪建住所地人民法院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或者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查,2015年12月25日,郑素芳与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普惠贷款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向平安普���贷款公司借款60万元。同日,平安普惠担保公司、郑素芳与平安普惠贷款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约定平安普惠贷款公司为郑素芳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如争议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为南通市。同日,吴洪建向平安普惠贷款公司出具《反担保保证书》,为郑素芳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由平安普惠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原告平安普惠担保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被告郑素芳返还代偿款,并主张被告吴洪建承担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相较《反担保保证书》应为主合同,本案管辖应根据《保证合同》确定。《保证��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载明的合同签订地南通市不足以确定管辖法院,故本案仍应适用法定管辖。因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被告郑素芳的住所地法院即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应为本案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洪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七年���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庆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