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新衡、刘芙蓉与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新衡,刘芙蓉,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特42号申请人:陈新衡申请人:刘芙蓉以上二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波,湖南汗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浪。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贝,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新衡、刘芙蓉与被申请人湖南融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申请人刘芙蓉及申请人陈新衡、刘芙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波,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贝贝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陈新衡、刘芙蓉于2017年5月1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新衡、刘芙蓉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陈新衡、刘芙蓉负担。审 判 长 余 晖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