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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4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刘某诉被告丁某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刘x,丁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4278号 原告韩某某,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学生,现住址同原告刘x。 法定代理人刘x,同原告刘x。系原告韩xx母亲。 原告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马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丁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韩xx、刘x诉被告丁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x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xx、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x自行承担。 审判员  鲁慧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肇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