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1、田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田某1,田某2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130号原告:陈某,现住甘肃省成县。委托代理人包某,甘肃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1,现住甘肃省成县。被告田某2(小名田宝成),现住甘肃省成县。原告陈某诉被告田某1、田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汪 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