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陶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1509号原告:陶某,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该村。被告:马某,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