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刑申第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肖志梅、蔡运坤交通肇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087刑申第1号肖志梅、蔡运坤:你们因蔡运坤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1087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申诉人蔡运坤因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运坤未申请对本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鉴定,愿意依法继续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蔡运坤在交通事故出现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事实。可以确认该事故处理过程中,申诉人主观上对该交通事故处理的态度,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可,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再审立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