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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民终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与张倩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张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民终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利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成,男,该医院总务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内蒙古北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倩,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上诉人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张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3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包钢集团第三职工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 光审判员 胡建军审判员 刘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卜凡琦本案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