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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4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叶新建与胡春峰、茹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建,胡春峰,茹伟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4022号原告:叶新建,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胡春峰,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茹伟珍,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叶新建与胡春峰、茹伟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叶新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新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新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2.5元,由原告叶新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松迪代书记员 杨芳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