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彭雪与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雪,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949号原告:彭雪,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李树全。原告彭雪诉被告成都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彭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雪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雪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彭雪负担。审 判 员 梁 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晓娇书 记 员 聂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