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任保红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刑初539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保红,绰号“蛋子”,男,1986年3月7日出生于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榆社县郝北镇任家垴村村民,住,捕前暂住榆次区。2006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1月8日被释放。2012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6年7月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马武斌,系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6】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保红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保红及其辩护人马武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23日16时许,关岫凤(已判)驾驶电动车经榆次区安宁街工农巷一号的一麻将馆门口时,被从麻将馆窜出的狗惊吓。关岫凤便拾起一把铁锹追进麻将馆打狗并与麻将馆老板张某2发生争执,打扰了正在打牌的被告人任保红,二人便发生争吵。争吵后被告人任保红从陆泉水桑拿拿上砍刀、仇某(已判)拿上三角铁棍与关岫凤在麻将馆门前互殴。随即纠集林洪雨(已判)、张晓东(身份不详,在逃)、薛建祥(已判)等人与任保红、仇某发生械斗,致仇某额头右侧,左手食指、左大腿被砍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关岫凤右胳膊被砍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随后,关岫凤伙同张晓东、林洪雨等人乘坐出租车前往榆次区人民医院急诊室救治。期间,关岫凤将林洪雨从任保红手中抢来的砍刀带到出租车上,后林洪雨将砍刀丢至医院院内的草丛中。经关岫凤电话联系,徐某、杨喜龙、汤某等人也赶到榆次区人民医院急诊室。在医院急诊室门口林洪雨与前去包扎伤口的仇某再次相遇,几人便殴打并追赶仇某至榆次区汇通南路路边(金歌KTV对面)。路西派出所民警出警制止后,将仇某送往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张晓东、林洪雨、徐某、杨喜龙逃跑。期间,被告人任保红通过电话纠集黄某、骈宇、张某1、李某、成某、任某、刘某、老韩(韩松青,身份不详)等十余人,分别乘坐三辆汽车,持砍刀、镐棒、前往榆次区人民医院企图对关岫凤等人进行报复。2012年6月20日17时许,曹某(已判)因向被害人韩某2索要债务,在榆次区龙湖街北晨风景小区佳隆超市门前伙同黄某、张某1、李某、刘某、仇某、任保红、成某、韩松青及一名黑瘦男子,分别驾驶三辆轿车,强行将被害人韩某2带至榆次区小峪口大桥至流村收费站东侧空地。曹某、黄某、被告人任保红相继使用车把锁、甩棍、竹条等工具,张某1使用拳脚对韩某2进行殴打,迫使韩某2同意先还欠款十万元整、张晓斌(韩某2朋友)的位于和顺县境内900平米的别墅予以抵债。21时许,成某伙同张某1、一名黑瘦的男子将韩某2押到安宁村陆泉水桑拿房间内清洗身上的血迹。22时许,该三人又将韩某2押到榆次区龙湖路转盘路口处,交给曹某看守。曹某开车在榆次区晋华中学门口接上王某后,在经纬厂、108国道附近开车转悠。期间曾在108国道(晋中开发区欢迎您牌下)路边车内休息。次日(6月21日)凌晨4时许,王某称家中有事,便离开。8时许,韩某2打电话叫其弟韩晶通过电脑网银给曹某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内转入十万元整。曹某将韩某2交于高某1、王某看守。期间,韩某2因身体有伤,提出要到医院治疗。12时许,该三人在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看守韩某2期间,韩某2的父亲韩忠让到刑警队报案,后三人被民警带到队中。曹某便通过电话与王某、高某1对韩某2进行威胁不让其报案,韩某2撤案自行离开。经法医鉴定:韩某2右眼钝挫构成轻微伤。被非法拘禁共计15小时。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保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保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辩称关于寻衅滋事罪是关岫凤先骂该并叫人打该,该并未持砍刀与对方互殴;关于非法拘禁罪该事前并不知情,到现场后只看了看,没有实施其他行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任保红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被告人任保红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短,其在共同犯罪中属次要地位,请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保红犯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3日16时许,关岫凤(已判)驾驶电动车经榆次区安宁街工农巷一号的一麻将馆门口时,被从麻将馆窜出的狗惊吓。关岫凤便拾起一把铁锹追进麻将馆打狗并与麻将馆老板张某2发生争执。打扰了正在打牌的被告人任保红,二人便发生争吵。争吵后被告人任保红从陆泉水桑拿拿上砍刀、仇某(已判)拿上三角铁棍与关岫凤在麻将馆门前互殴。关岫凤随即纠集林洪雨(已判)、张晓东(身份不详,在逃)、薛建祥(已判)等人与任保红、仇某发生械斗,致仇某额头右侧,左手食指、左大腿被砍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关岫凤右胳膊被砍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随后,关岫凤伙同张晓东、林洪雨等人乘坐出租车前往榆次区人民医院急诊室救治。期间,关岫凤将林洪雨从任保红手中抢来的砍刀带到出租车上,后林洪雨将砍刀丢至医院院内的草丛中。经关岫凤电话联系,徐某、杨喜龙、汤某等人也赶到榆次区人民医院急诊室。在医院急诊室门口林洪雨与前去包扎伤口的仇某再次相遇,几人便殴打并追赶仇某至榆次区汇通南路路边(金歌KTV对面)。路西派出所民警出警制止后,将仇某送往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张晓东、林洪雨、徐某、杨喜龙逃跑。期间,被告人任保红通过电话纠集黄某、骈宇、张某1、李某、成某、任某、刘某、老韩(韩松青,身份不详,在逃)等十余人,分别乘坐三辆汽车,持砍刀、镐棒、前往榆次区人民医院企图对关岫凤等人进行报复。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该局2012年6月23日对榆次区工农巷1号门前、榆次区人民医院急诊室走廊、汇通南路293号门前、工农巷1排9号进行现场勘验,证明在现场均发现血迹,在第三现场提取到碎刀鞘的事实。2、机主资料情况及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任保红及黄某、张某1、骄宇、李某、任保红、刘某在2012年6月23日互相通话的事实。3、本院(2012)榆刑一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证明同案犯关岫凤、杨喜龙、林洪雨因本案被判处犯聚众斗殴罪,同案犯仇某因本案被判处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4、本院(2013)榆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证明同案犯薛建祥因本案被判处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5、晋中市公安局公(晋中)伤鉴(法活)字[2012]1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意见为:关岫凤右前臂刀砍伤,右前臂屈肌多发断裂已构成轻伤。关岫凤左面部皮肤划伤已构成轻微伤。6、证人韩某1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23日下午,仇某被人打伤。7、证人罗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23日下午有人在榆次区安宁街工农巷打架,其中有一穿白色短袖的人手持砍刀,左臂流血。8、证人范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将房屋租给东北人“大东”,2012年6月23日下午17时许,听邻居说是安宁的李二小带人砸了出租屋。听说在陆泉水桑拿那儿打架了。9、证人丛某在侦查机关证言,证明2012年6月24日16时许,该接到关岫凤的电话说他和别人打架了,在榆次区人民医院。该在区医院急诊室见到关岫凤,他告诉该说在安宁因为在麻将馆追狗与人发生争执,后对方从一个桑拿拿了把砍刀把他砍伤了。10、证人梁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23日下午4时许,该在区人民医院值班时看到门诊部有3个人追打从门诊部出来的一个人,这3个人所乘坐的轿车后备箱内有砍刀。10来分钟后又有10来个人过来,其中有人手里拿着用报纸包着的五六十厘米长的东西。后警察赶到,这伙人散开,警察抓获其中3人。11、证人张某2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23日下午14时许,蛋子和一个穿黄色半袖的后生在该的麻将馆打麻将时与进来打狗的东北人发生争吵继而打斗。12、证人张某3在侦查机关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明2012年6月23日15时30分左右,仇某给该打电话让该接他。开车接上仇某后仇说他被人打伤,二人即驾车去榆次区人民医院就诊。该停车后到急诊室时发现一群人围着仇某打他,该马上离开现场并报警。13、证人成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的一天,该开车拉着李二小在高壁村吃饭,下午李二小接了一个电话后说:“鹏鹏(仇某)被东北家打了。”后该开车拉李二小去了晋中市人民医院,李二小问了鹏鹏打架的情况,完了该与李二小去了安宁一个小区,从地下室拿出镐棒,然后去了东北人租住的房屋,后来该拉李二小回家了。14、证人李某(李二小)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该听说仇某和东北人打架,让东北人捅了,该后来去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去看他了。15、证人黄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6月23日下午15时许,“小龙”打电话告诉该蛋子、鹏鹏在榆次区安宁街工农巷与东北人发生打斗,让该回陆泉水桑拿。后蛋子、李二小也分别给该打了电话。该还叫了“老韩”、“三三”,去安宁和李二小会合后去了区医院,到达医院后即被警方控制。黄某辨认出刘某、李二小、任某是2012年6月23日16时许在榆次区人民医院参与打架的人。16、证人骈宇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23日下午16时许,该接到刘某的电话说任保红有事了,让在超市前等。不一会儿黄某和张某1打车过来,三人就坐上车去了李二小家。李二小让从他家的地下室拿了5把镐棒、3把砍刀放到蛋子的车上,去了医院。任保红给了该一把砍刀,后黄某接了一个电话,让该快撤,出来后就被警察抓住了。17、证人张某1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6月23日下午,该先后接到“龙哥”和“蛋子”的电话,说蛋子在陆泉水桑拿门口被人打了,让该赶紧过去帮忙。该去的途中碰见“蛋子”被三个人追打,后听麻将馆老板说了事情经过。鹏鹏大头部、腿上被砍伤。后该与李二小等人在鹏鹏家地下室拿了砍刀、棍棒等找东北人没有找到,后来还去医院问鹏鹏情况。张某1辨认出成某是2012年6月23日16时许在榆次区人民医院参与打架的人。18、证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左右,该在安宁陆泉水桑拿旁的一个麻将馆看到“蛋子”、鹏鹏与一个进麻将馆打狗的东北人发生争吵,后蛋子让该打电话叫老黄、小宇、张某1,该就打了电话。后蛋子拿砍刀,东北人拿铁棍打架了,双方就都跑了。张某1来以后该让张某1去找蛋子,该回麻将馆继续打麻将。19、证人汤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23日中午,该接到关岫凤的电话,说他跟人打架了,现在在榆次区医院,让该赶紧过去。该就叫上小东、祥子、勇子去了区医院。去后关岫凤指着一个穿黄色半袖跑着的人说,这个人要打他。该们就一起追这个人。该从车上后备箱拿了一根木棒,追了一会儿追不上了该就走了。20、证人徐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端午节的下午,大东子给该打电话说关岫凤和人打架被人砍了在榆次区人民医院,给就和杨喜龙打车去了医院。在医院见到了关岫凤、大东子、洪雨,他们进了急诊室。该在急诊室外面听见里头乱哄哄的像是打架。该进去看到一个年轻人,他说他是李二小的弟弟。后来对方的人来了,该和大东子、杨喜龙就跑了。21、证人任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3点多,黄某给该打电话说该的二哥任保红让三四个东北人打了。该坐出租车路过堡新街巷口时,看到了任保红就下了车。该看到任保红头上流着血,当时让他去医院他不去。之后该回了一下出租房,出来后给老黄打电话,接上老黄和三个人去了榆次区人民医院,老黄他们刚进门就被警察抓获,该就离开了。22、同案犯关岫凤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6月23日15时许,该途经榆次区安宁巷一个麻将馆窜出的狗将其连人带电动车吓倒,该拿了一把铁锹进麻将馆打狗时与正在打麻将的任保红、仇某发生争执,仇某从陆泉水桑拿拿来砍刀、三角铁棍与该及该叫来的张晓东、林洪雨、薛建祥发生打斗。打斗中任保红用刀砍伤该的右手后所持的刀掉落,该在捡刀的过程中被仇某持三角铁棍打伤胳膊。后该从仇某手中抢下铁棍,并用铁棍打了仇某。之后该被张晓东等人送往榆次区人民医院,途中电话通知了朋友杨喜龙、徐某来医院。在医院包扎伤口过程中,遇到了仇某,该的朋友张晓东等人将仇某围住。对方逃跑至汇通南路金歌KTV对面时被该等人追上,随后警察赶到现场。关岫凤辨认出徐某、薛建祥、汤某、杨喜龙是参与打架的人员。任保红、仇某是对方打该的人员。23、同案犯薛建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2年6月23日下午15时许,该在家上网,大东喊该下楼说有事,大东和洪雨先下去,该随后跟着,到了陆泉水洗浴中心门口看见大东、洪雨和关岫凤已经打起来,关岫凤的胳膊已经受伤,有一个男子拿着铁棒丢下跑了,大东他们让该追这个拿铁棒的人,追的过程中该从一个理发店门前拿了一个拖把,边追边打,打了3下他就跑了,该就返回出事地点,看见大东、洪雨、关岫凤打车去医院,大东让该骑摩托车回家。24、同案犯杨喜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6月23日下午该与徐某一起理发,大东打电话说关岫凤被人打伤,让去榆次区人民医院。随后二人一起去了医院,关岫凤与大东、林洪雨也去了医院。在陪关岫凤包扎期间碰到仇某,林洪雨踢了仇某一脚,该拿了一把椅子砸了过去并打了仇一拳。后来看到对方有人拿刀来了,该便与大东、林洪雨逃走。该听大东说祥子没去医院,在陆泉水桑拿门口附近帮助关岫凤打架了。杨喜龙辨认出仇某、林洪雨、徐某是2012年6月23日16时许在榆次区人民医院参与打架的人,薛建祥就是祥子。25、同案犯林洪雨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2年6月23日下午,在榆次区安宁街工农巷,该与关岫凤、张晓东、薛建祥与任保红、仇某发生打斗。仇某用砍刀砍了关岫凤,该抢了仇某的刀并砍了其一刀,后仇晓东将该扑倒,并用拳头打该的脸,关岫凤见状忙将仇某拉开,薛建祥打了仇某一棍后,仇某逃走。后来该、关岫凤、大东去医院包扎时看到了对方的人,杨喜龙去医院看该等,四个人就和对方又打了几下。26、同案犯仇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6月23日下午16时许,该与任保红在榆次区安宁街工农街以麻将馆内打麻将时,与进来打狗的关岫凤发生争执继而打斗。任保红用从陆泉水桑拿拿来的砍刀砍了关岫凤,打斗中到掉落被另一东北人林洪雨捡起,他拿刀将该左腿砍伤、左腿划破。该倒地后从地上捡起一根40厘米长的棍子反击,后关岫凤抢走棍子,并用棍子打了该头部。该辨认出任保红是与该一起参与打架的人员。27、被告人任保红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该供述称2012年6月23日下午该在榆次区安宁堡子街一家麻将馆打麻将,仇某在另一个桌子打,这时进来一个光膀子的东北人,手持一把铁锹,在麻将馆里打狗,该在里面打麻将,该看见后说了一句“那是咋了么”,这个东北人听见后就骂该,该没吭气,他边骂该边打电话叫人,挂了电话就把该叫到麻将馆外面,他叫过来三个人,他们就打该,其中一个拿铁棍朝该脖子上打,仇某看见后过来拉架,该被一棍子打晕了,旁边有认识的人就把该扶起来,该起来就跑,他们就追着该打,后来该跑到一家超市的地下室,之后的事情该就不知道了。该后来没有去过榆次区人民医院。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2012年6月20日17时许,曹某(已判)因向被害人韩某2索要债务,在榆次区龙湖街北晨风景小区佳隆超市门前伙同黄某(已判)、张某1(已判)、李某(已判)、刘某(已撤案)、仇某(未诉)、被告人任保红、成某、韩松青及一名黑瘦男子,分别驾驶三辆轿车(强行将被害人韩某2带至榆次区小峪口大桥至流村收费站东侧空地。曹某、黄某、被告人任保红相继使用车把锁、甩棍、竹条等工具,张某1使用拳脚对韩某2进行殴打,迫使韩某2同意先还欠款十万元整、张晓斌(韩某2朋友)的位于和顺县境内900平米的别墅予以抵债。21时许,成某伙同张某1、一名黑瘦的男子将韩某2押到安宁村陆泉水桑拿房间内清洗身上的血迹。22时许,该三人又将韩某2押到榆次区龙湖路转盘路口处,交给曹某看守。曹某开车在榆次区晋华中学门口接上王某后,在经纬厂、108国道附近开车转悠。期间曾在108国道(晋中开发区欢迎您牌下)路边车内休息。次日(6月21日)凌晨4时许,王某称家中有事,便离开。8时许,韩某2打电话叫其弟韩晶通过电脑网银给曹某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内转入10万元整。曹某将韩某2交于高某1、王某看守。期间,韩某2因身体有伤,提出要到医院治疗。12时许,该三人在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室看守韩某2期间,韩某2的父亲韩忠让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队报案,后三人被民警带到队中。曹某便通过电话与王某、高某1对韩某2进行威胁不让其报案,韩某2撤案自行离开。经法医鉴定:韩某2右眼钝挫构成轻微伤。被非法拘禁共计15小时。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晋中市公安局公(晋中)伤鉴(法活)字[2012]15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意见为:被害人韩某2右眼钝挫伤构成轻微伤。2、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回单,证明韩晶通过电脑网银给曹某指定的农业银行卡内转入100000元整。3、被害人韩某2撤案申请,证明被害人韩某22012年6月21日以其与曹某有经济纠纷,自愿去法院办理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4、同案犯指认凶器照片、被害人韩某2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韩某2被非法拘禁并受伤的事实。5、本院(2013)榆刑一初字第12号、第136号刑事判决,证明同案犯曹某、黄某、张某1因本案被判处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6、证人王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韩某2与曹某有经济纠纷,该是担保人。2012年6月20日,在榆次区龙湖街北晨风景小区佳隆超市门前,曹某伙同黄某等人将被害人韩某2拽上一辆车。过来的车有两辆是李二小的车。6月20日晚上曹某从晋华中学门前拉上该(韩某2当时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在街上转悠到6月21日早晨4、5点,后该回家。6月21日早晨9时许,曹某让王某与高某1到大槐树见韩某2处理担保的事情,见到韩某2时发现他嘴肿了,还未谈担保的事情,韩某2就说其胳膊疼,3人就去了医院,后韩某2报案,报案后,因受曹某威胁,韩某2又撤了案。7、证人高某1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韩某2与曹某有经济纠纷,该是担保人。后曹某多次催该向韩某2要钱,并安排人去该家逼该向韩某2索债。2012年6月20日,曹某打电话要求该到北晨风景小区门前,该看到曹某打了韩某2脖子几下后伙同其他几人将韩某2拽上车向西走了。晚上10时许,应曹某要求,该开王某的车到晋华中学门前见曹某。到晋华中学门口后,王某上了曹某的车就走了。6月21日9时,王某打电话让其到蕴华街和新建街交叉路口。到了该路口,曹某让该、王某与韩某2定怎么还钱后自己开车离开。该看到韩某2脸上,身上全是血后与王某开车将他送往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包扎。因害怕曹某、该与王某劝韩某2撤了案。8、证人高某2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20日,在榆次区龙湖街北辰风景小区佳隆超市门前,该看到曹某用手打了韩某2的头,并伙同李二小等人将被害人韩某2拽上车。9、证人仇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20日该与李某、黄某将韩某2从北晨风景小区佳隆超市门前拉到流村收费站东空地,李某用木条打了韩某2,其他人是否打过韩某2,该不清楚。参与这件事的有李某、老黄、曹某、蛋子和该,还有三四个人不认识。10、证人韩忠让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20日,该的儿子韩某2在榆次区龙湖街北辰风景小区佳隆超市门前被人带走并打伤。次日该听康利明说昨晚碰到曹某,看到几个车把该的儿子带走了,后该报警。联系到韩某2后得知韩某2受伤在医院看病。该陪韩某2检查后王某和高某1劝韩某2不要报案,韩某2不敢报案就回家了。曹某与韩某2有经济纠纷,是曹某叫人把韩某2打伤的。11、被害人韩某2在公安机关的报案书、陈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被害人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曹某与该有经济纠纷,曹某多次找社会上的人向韩某2及家人讨债。2012年6月20日下午5点多,曹某约其到龙湖街北晨风景小区门面房前见面,曹某抢了该的手机让上曹的普桑车,该不上,曹即找电话叫来三辆车,车上都坐满了人,从车上下来三个人(老黄、蛋子、三旦,他们该叫不来名字)和曹某一起将该押上了蛋子开的车上。后在流村收费站东边的空地上,李二小拿甩棍朝其背上打,从车上拿出竹条子又打,老黄用脚踩该的脸,蛋子也用脚踩其的脸三、四下,三旦用手中的甩棍打了其几下,用拳头、脱下来的鞋打了头十几下。后三旦和立军就押着其上了车,还有一个人开的车,四个人到了安宁村的陆泉水桑拿。6月21日,该让弟弟韩晶通过网银向曹某提供的农行卡转账100000元后曹某将其交于王某、高某1。该上车后以眼睛疼痛,看不见要去医院诊断,期间该的父亲报警。在曹某威逼利诱下该又撤案。经韩某2辨认,李某、张某1、任某是对该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人。被害人韩某2指认出龙湖路北晨风景小区商铺佳隆超市门前、聂村139储备库大门前,小峪口大桥至流村收费站空地,龙湖路与医药园区交叉红绿灯口,108国道“晋中开发区欢迎您”指示牌下(中国石化加油站口)5处涉案地点。12、同案犯曹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该与被害人韩某2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2012年6月20日,该伙同黄某(老黄)、张某1、李某(李二小)、成某(立军)等人将被害人韩某2拉至小峪口大桥附近殴打索要欠款,期间李二小让立军带韩某2去洗洗,次日韩某2通过网银交给该100000元后报警。13、同案人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夏天的一天下午,仇某开车拉着李二小、该上车后去了榆次区小峪口收费站旁边的空地上,看到韩某2在地上蹲着,曹某拿着车把锁打韩某2,边骂边往韩某2身上冲,后该小便回来,曹某让该领上韩某2、张某1、还有一个人开车去陆泉水桑拿洗澡。当时有李二小、曹某、老黄、蛋子、鹏鹏、张某1,其他人不认识。经成某辨认,辨认不出跟成某、张某1带韩某2去陆泉水桑拿洗澡的另一名嫌疑人(有任某照片,未辨认出);成某辨认出了张某1、任保红(蛋子)、曹某。14、同案犯李某(李二小)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2年6月20日下午5时许,该在扶贫小区商铺门前,曹某给该打电话说他和韩某2在一块了。该电话里和曹某说,让他带韩某2到小峪口村收费站的南面附近的路边,该从安宁家里坐车直接到小峪口,曹某开的车拉着韩某2还有二三个男的不认识,在路边的空地上,该把韩某2叫到车跟前,摔了他两耳光,完后曹某就和韩某2等人开车走了,该就到鸣谦吃饭去了。15、同案犯张某1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2年6月20日中午该去陆泉水桑拿旁边的麻将馆打牌,18时左右,黄某进麻将馆叫和该和他出去办事,出了门该上了一辆黑色普桑轿车,和该坐一个车的还有仇某、韩松青还有一个平日总跟李二小相跟的黑黑瘦瘦的人,名字不知道,前后相跟的还有两部黑色的轿车,三车相跟着来了佳隆超市的门口。拉该坐的这个车上一个男的(韩某2),然后该等三个车又来了流村收费站这儿,下了一个土坡有个空地,到了空地以后,曹某和老黄开的那辆车找不到地方,李二小让该去接老黄,接上他俩以后,曹某拿着一根带螺丝的铁棍打韩某2的后背,然后老黄用手打韩的脸,接着那个长的黑瘦的人脱下布鞋打韩的脸和头部,该在一旁看着,负责招呼韩某2还有放风,他们打了韩该负责扶他到黑色的普桑车上,顺便盯着他,然后又开车回到了陆泉水桑拿三层客房。该和立军还有那个长的黑瘦的人看着韩某2,过了一个多小时三个人将韩带到车上,在晋中市公安局前的马路上,曹要接韩某2走。韩就上了曹某的车,该等就回去了。长的黑瘦长头发的人,当时听到有人叫他“三哥”。16、同案犯黄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5点多,曹某纠集李二小等八人到扶贫小区-旁边一个新建的高层小区门面房前,李二小、成某、三旦、仇某、蛋子、老韩、张某1和该,共八人坐着两辆车从陆泉水桑拿出发,路上捡了两根竹条子,到了后,看到曹某打了韩某2一耳光,该、蛋子、三旦、老韩、张某1都下了车,就把韩某2带到蛋子开的车上,后去了小峪口收费站东面空地上,韩某2上半身光着、鞋子脱的,蹲在地上,一群人在旁边站的,李二小用甩棍朝他背上打,李二小叫三旦脱下鞋打他的嘴,曹某边骂就是冲上去,李二小不让他打。后韩某2答应当晚给10万元、顶一辆车、顶和顺的一个别墅。后李二小让成某、三旦、张某1带韩某2去陆泉水桑拿清洗,成某开的车。17、被告人任保红当庭的供述,证明案发当天该去了收费站的空地,看到了黄某、成某、李某、仇某在现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明:1、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撤案决定书,证明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对同案犯李某、张某1以非法拘禁罪起诉,对薛建祥以聚众斗殴罪起诉,决定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李某、张某1、骈宇、刘某、汤某、徐某聚众斗殴的行为做撤案处理。2、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乌金山派出所2016年7月6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该所民警2016年7月6日在榆次区乌金山镇流村住宅小区将被告人任保红抓获。3、本院(2006)榆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任保红2006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1月8日被释放。4、被告人任保红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任保红的基本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保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任保红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韩某2,并致被害人韩某2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并与其所犯寻衅滋事罪实施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保红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指控成立。被告人任保红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证人刘某的证言及同案犯关岫凤、仇某的供述均可证实被告人任保红持砍刀与关岫凤互殴的事实,对被告人任保红提出的未持砍刀与关岫凤互殴的这一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任保红直接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且其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为从犯,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保红在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中属次要地位,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保红犯非法拘禁罪事实不清,应认定无罪的辩护意见,因同案犯的供述及被害人韩某2陈述均可证实被告人任保红参与了对被害人韩某2的非法拘禁行为,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亦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保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原琳琳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王志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慧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