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吴有加、赖运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加,赖运根,吴鲜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吴有加,男,40岁,1975年12月11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赖运根,男,41岁,1974年8月15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吴鲜荣,女,37岁,1978年6月9日生,住石城县。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吴有加申请赖运根、吴鲜荣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63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赖运根、吴鲜荣应支付申请人吴有加案款8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赖运根;吴鲜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