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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喻贤余与喻贤泽、黎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贤余,喻贤泽,黎万梅,陈立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823号原告喻贤余,男,生于1943年2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喻贤泽,男,生于1965年2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黎万梅,女,生于1967年9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陈立书,男,成年人,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贤余诉被告喻贤泽、黎万梅、陈立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贤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喻贤余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贤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贤余承担。审判员  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长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