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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沈阳威斯汀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张鸽、王鸿宇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威斯汀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张鸽,王鸿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3992号原告沈阳威斯汀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东路18-18号(1-7-1)。委托代理人赵蕊,系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鸽,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王鸿宇,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威斯汀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鸽、王鸿宇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岩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威斯汀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威斯汀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威斯汀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4.00元,减半收取727.00元,由原告沈阳威斯汀体育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姝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