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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财保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申请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4财保2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18号楼103。负责人:刘庆,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马正武,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11号。法定代表人:马正武,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与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京04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的财产,限额为人民币四亿六千七百四十六万八千五百九十六元四角四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东弘审 判 员 张勤缘审 判 员 王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宗腾书 记 员 盛 阳-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