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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韩志强、王彦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志强,王彦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29号被执行人韩志强,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系正在服刑)。被执行人王彦朋,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志强、王彦朋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志强、王彦朋均于2016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且被执行人韩志强、王彦朋正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红玲审判员  廉全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