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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黄连秀、黄龙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连秀,黄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1379号申请执行人:黄连秀,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黄龙生,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申请执行人黄连秀与被执行人黄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吉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黄龙生偿还申请执行人黄连秀人民币1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09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黄连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6年12月13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黄龙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15809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豪审判员 孙晓斌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