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219号原告:辛某,女,汉族,住太康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辛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时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记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