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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曾吉丰与罗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吉丰,罗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民初1720号原告:曾吉丰,男,1993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被告:罗生龙,男,1991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原告曾吉丰与被告罗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给原告,并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按2%月利率计付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1日,被告以住院没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载明:“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全部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日,被告以住院没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载明:“本人罗生龙今借到曾吉丰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急用,于2016年3月30日前归还全部。”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以住院没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现借款已经到期,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间无须支付利息,但借款期满后,被告拖延还款,依法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利息过高,本院调整为由被告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辩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罗生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借款2000元给原告曾吉丰,并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生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杰辉审 判 员 :姜万勇代理审判员 : 曾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五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