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林香与贾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香,贾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5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张林香,女,1970年11月6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执行人:贾全平,男,1980年8月28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人张林香与被执行人贾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5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