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鑫鸿福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四川鑫鸿福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01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责人:李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涵,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鸿福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鑫鸿福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辉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