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孔祥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孔祥华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620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沙头街禺山西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尹建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210153561。被告:孔祥华,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个体工商户:月湖区祥和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鹰潭市月湖区院里路滨江广场**栋*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好媳妇公司”)与被告孔祥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525元,应当退回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525元。审判长 罗云奇审判员 陈大奎审判员 刘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