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小虎诉韩永红申请支付令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虎,韩永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29民督14号申请人:王小虎,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武乡县粮食局东良粮站职工,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丰州路162号。被申请人:韩永红,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百货公司家属院1单元401室。申请人王小虎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小虎称,被申请人韩永红因其经营的粮油店周转资金困难,于2015年11月8日向申请人借款22万元,约定2016年5月8日还清,逾期支付利息,并用被申请人妻子名下的百货公司家属楼1单元401室进行抵押。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分四次共支付借款7万元,剩余15万元至今未还。故王小虎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韩永红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15万元,逾期利息3万元,本息合计18万元并负担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小虎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韩永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小虎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18万元。申请费1300元,由被申请人韩永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