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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韦宏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韦宏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海新民,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宏余,男,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上诉人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宏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元,由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川审判员 顾继红审判员 周 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