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9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贾爱民与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爱民,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9199号原告:贾爱民,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一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律师。原告贾爱民与被告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爱民、被告紫都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爱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紫都公司支付2016年合同违约补偿金5069元;2、紫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3年7月10日,我与紫都公司就我购买海淀区清河文苑X号楼(原X号楼)1709B号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紫都公司未能如约为我办理1709B号房屋的房产证,海淀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紫都公司每年按照总房款的百分之二支付给我赔偿金。紫都公司未能向我支付2016年度的赔偿金。紫都公司承认贾爱民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仅表示公司现经济存在困难,无能力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紫都公司承认贾爱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贾爱民支付2016年度违约补偿金50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