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17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乐山市市中区天成建筑机具租赁站与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市中区天成建筑机具租赁站,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17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天成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经营者:杜洪艳,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康,四川新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赖国春。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天成建筑机具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1民终12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按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天成建筑机具租赁站赔偿款148077.4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713881.37元以及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的租金(架管4787.9米按0.01元/日.米计算、扣件10974套按0.008元/日.套计算、顶托50套按0.12元/日.套计算),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违约金以713881.37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3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支付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99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简阳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现名: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简阳市长盛街的商业用房(监证0070438,房屋唯一号:561526),并提取(或扣留)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川2081执766号案的应收执行案款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查封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扣留应收执行案款暂不具备支付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海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