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侯某波与侯某、陈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波,侯某,陈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186号原告:侯某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强。被告:侯某。被告:陈某红。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侯某波负担。审判员 吴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培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