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侯某波与侯某、陈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波,侯某,陈某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186号原告:侯某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强。被告:侯某。被告:陈某红。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侯某波负担。审判员  吴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培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