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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严善烨、李子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善烨,李子豪,林学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100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善烨,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临高县,2014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同年9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子豪,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廉江市,2016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同年9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林学锦,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廉江市,2016年9月2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7]1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善烨、李子豪犯盗窃罪,被告人林学锦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智斌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严善烨、李子豪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中南花园华杨居C座楼顶,李子豪协助严善烨潜入801房间,李子豪窃取3万元及平板电脑1台、4部手机、集邮册、相机镜头等物品。后二人携赃逃离。经鉴定,被盗物品中,2部手机价值869元,平板电脑价值1000元。2、同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严善烨、李子豪、林学锦到南海区大沥镇岐江广场B座2C房,由林学锦在楼梯口把风,严善烨和李子豪入内窃取5万元、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3个、黄金手镯2个、玉石挂件3块及银首饰、手表等物品,后将上述财物装入背包后携赃逃离。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3个、黄金手镯2个、玉石挂件3块,共价值29746元。其余物品未能鉴定价值。2015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林学锦和林某2(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和七八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廉江市石颈镇葛麻坝村路口附近遇见被害人林某1等人。后林某2同林某1因言语不合引发争执矛盾。林某2、林学锦及七八名男子追打林某1。殴打过程中,林某1被砍伤左手腕、左前臂等处。经鉴定,林某1的伤情达轻伤二级。公诉机关向本院出示了被害人张某、冯某的陈述,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2、林某3、林某4的证言,证人龙某、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健康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及前科刑事判决,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提供的被盗物品的照片、销售单及发票,银行交易流水,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严善烨、李子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学锦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又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善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善烨、李子豪犯盗窃罪,被告人林学锦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扣押清单查明,民警从被告人严善烨处扣押邮政储蓄银行卡(62×××43)一张、绿色玉石一块、华为手机一部、苹果手机一部、BOREL手表一块,从上述银行卡内取现27000元;从被告人李子豪处扣押OPPO手机一部、棕色玉石一块;从被告人林学锦处扣押带玉珠莲的玉佩一块、苹果手机一部。再据三被告人供述查明,被告人严善烨用第一次盗窃所得赃款购买了一部华为手机,被告人李子豪购买了一部OPPO手机,剩余赃款被挥霍完毕;第二次盗窃所得玉石挂件三被告人各自分得一件,严善烨另分得手表一块,严善烨与林学锦用赃款各自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上述手机、玉石挂件、手表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严善烨将第二次盗窃所得赃款全部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43),至被抓获时,该卡内赃款经提取现金为27000元。再据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2、林某3、林某4、龙某、黄某的证言查明,被告人林学锦等人持刀砍伤了被害人林某1。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善烨、李子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学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又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严善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李子豪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林学锦等人持械砍伤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林学锦就该宗故意伤害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林学锦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善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子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学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扣押被告人严善烨的华为手机一部、被告人李子豪的OPPO手机一部,折价后将所得款项发还被害人冯东,剩余违法所得款项继续向被告人严善烨、李子豪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冯东;扣押的BOREL手表一块、赃款人民币27000元及玉石挂件三件,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张丽华;扣押被告人严善烨的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林学锦的苹果手机一部,折价后将所得款项发还被害人张丽华,剩余违法所得款项继续向被告人严善烨、李子豪、林学锦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张丽华;扣押自被告人严善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43),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告人严善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静芳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人民陪审员  郑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俊琪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