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蒋金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210号蒋金添,住所地石家庄市××西区。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1500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志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会中 来源:百度搜索“”